中共台安县纪委文件
台纪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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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
各镇场党委、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党组、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就我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规定,严禁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确需增加公务用车的,必须向县政府、县纪委写出书面申请,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车标准。县级领导配备排气量2.0以下(含2.0),价格20万元以下的小汽车,科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2.0以下(含2.0),价格1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严禁超标准配车。如需配备排气量2.0以上,价格20万元以上的特种车辆,必须报市纪委批准后方可购置。
三、严禁政府(单位)出资以所属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名义购置小汽车或非法购买走私车辆。
四、严禁领导干部调动带车或以借为名长期占用公车。
五、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向所属企事业单位借车或换车,更不准借用超标准的小汽车。
六、严禁党政机关到基层单位报销公务车辆的费用。
七、严禁公车套牌或挂假牌照。购置外地牌照或个体车辆的,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八、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
九、各单位购置新车和处理旧车必须由政府采购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现有符合原规定标准的车辆应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借机更换小汽车,超标准或违规购置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纪委、监察局要对各级党政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中共台安县纪委
台安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