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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3年06月24日 16:04:53 来源:台安县教育局 访问量:8543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含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栏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国家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关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具体事务。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正式实施。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机关及各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室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十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涉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科室负责人针对是否涉密、公开形式、范围等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凡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凡拟在县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办公室必须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传。

  第九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科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条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正式实施。

 

台安县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编辑:孙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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