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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方面的规定

2009年08月24日 15:49:09 来源:教育部网站 访问量:19617

 

 

  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是现代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关于“免试”入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是适龄儿童、少年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精神及一般规定适用于特殊规定的原则,这里的“免试”入学的对象不仅包括第一款规定的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第二款规定的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第三款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免试”入学的权利,政府也有保障其“免试”入学的义务。

  关于“就近”入学的含义,教育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的家长也对其存在误解。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情况划分地段,合理分配新生学位。可见,“就近入学”的“就近”是相对就近,并不是绝对指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是一项义务性规范(即规定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明示性的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小学、初中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这是为消除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为少年儿童就学提供方便,而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这里的“户籍”是指以户为单位登记自然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存放这种法律文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就是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其实,不管是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政策,还是禁止择校的各项措施,其最终目标是让所有适龄学生都能就近享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即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这就要求政府一要提供充足的受教育机会,二要提供相应的均衡化的教育资源。目前,第一个目标已于2000年年底宣告全国基本普及义务教育而得以实现,但是第二个目标却因为历史、经费、师资、生源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没有实现。对此,我们应该从政策、立法等各个层面上,采取更积极、更有效的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向公平、公正、均衡的目标发展。

  2005年5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本法则使用大量篇幅的条文,从立法的角度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进行了规范。如总则第六条概括性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实现和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是本法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对法律草案反复修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的过程中,立法者都坚持并很好地贯彻了这个指导思想。

编辑:孙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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