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安县纪委文件
台纪发[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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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机关工作人员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和市纪委《关于处理我市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鞍纪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坚决杜绝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酒后驾车)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规培训,防止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不准驾驶公车。驾驶个人车辆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对酒后驾车的机关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对在工作时间酒后驾车和非工作时间酒后驾车两次以上或醉酒驾车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予以停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查实的酒后驾车、阻碍干扰正常执法检查的相关人员及其处理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纪委、监察局;
五、县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公安交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对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凡因管理不力出现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及阻碍干扰正常执法检查或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机关在编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台安县纪委
台 安 县 监 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