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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责的规定

2009年08月24日 15:46:10 来源:教育部网站 访问量:10940

 

 

  答:为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职责。

  首先,学校要建立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大型活动申报、危险品管理、值班、防火防灾等规章制度。学校要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为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和演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途径。学校在开展活动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比如,学校在开展春游及其他集体活动时,要精心组织,对交通、食宿等涉及师生安全的问题,都要预先有妥善的安排。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及维修改造。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工作的认识,健全并落实校舍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制。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防止或减轻事故损失。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和定期排查鉴定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定期排查鉴定要做到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学校发现隐患严重的校舍,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解决处理。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于D级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无改造价值的应予拆除。拆除前必须在危房周边设置安全隔离带,防止发生危险。对于C、B级危房应立即组织学校、设计、施工人员排除危险点,加固危险构件,保证房屋安全使用。对于局部险情一时排除不掉的,也应封闭不安全的部分校舍并停止使用。

  再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最近一段时间,个别学校由于聘用刑满释放人员、精神病人出现过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法律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编辑:孙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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