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步骤 必备条件及基本要求
(不含卫生、财经、法律、公务员、教师等成人专业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步骤
1.学习有关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文件,了解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在符合相关要求基础上,举办者应积极、快速的准备并制作相关材料。
2.核准教育机构名称。拟定培训机构名称(须表明行政区域、类别、层次。例如**县**培训中心或学校,培训中心200 m²以上,培训学校300m²以上),要经教育局预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教育局审核。一经核名,即纳入日常管理,发现违规办学行为或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即刻停止审批并不再审批,并将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3.制作申报材料。根据《台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材料目录》(模板),制作申报材料(复印件),并用透明文件夹整理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审核)。申报材料一经提交,即进入审批环节。要做到学校筹建在先,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之后再提交申报材料,否则不良后果由申办者承担。
4.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合格的申报材料后,经过实地查验(最多两次,不合格,重新申请),符合要求的,颁发办学许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展培训。
二、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
1、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身体健康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对象为青少年学生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
2、培训机构校长(负责人)遵章守法,有两年以上社会经验,并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大学专科以上文凭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学科类培训机构具有教师资格证);身体健康,信用良好,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不得兼职两所及以上学校。
3、具有与办学层次和开设专业相应的相对稳定的有资质(学科类教师资格证,其它类相应资质)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具有符合要求资质证明的财会人员和保安。开展教学活动时保安必须在岗。
4、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的、集中的、安全的、产权明晰的办学场所(临街门市非住宅200 m²以上,租房协议三年以上,教室同时段上课学生生均不低于3 m²),必须取得商业网点门牌号证(大厅民政窗口)和消防合格证明(300m²以上住建局,300m²以下派出所),并保证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5、有必备的办学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并进行验资(提交验资报告),培训中心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培训学校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6、按国家相关规定选用教材,不超当地的教学进度,培训内容难度不超相应的课程标准,不得包含宗教等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教学时间不得与学校时间冲突,不得晚于20:30结束,不留作业。培训费当月收取,月末结算。招生简章和广告经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鼓励开办网站。
咨询联系人:孙圣祥,联系电话: 138****1614 地址:教育局教育科204室。
三、具体申办流程
了解申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教育科预核名(提供办学场所房证+租房协议、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质证、内容教材的原件和复印件)→登记管理部门核名(市场局)→教育科核名(登记部门核名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并领取模板、制作申报材料(取得消防合格证明、商业网点门牌号证、验资报告)→材料合格进行实地查验→符合要求、标准的,教育局批准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局(非营利性)或市场局(营利性)登记,领取登记证或营业执照(送交教育局复印件)→制作公章、开户、税务登记→正式设立。
台安县教育局
2020年3月1日